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的必备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下列十三大类物资的总称,即: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
第三条 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包括接受捐赠或以投资形式转入学校的仪器设备,都要到资产归类管理的校∑ 一级机构入帐编号,要在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的基层单位登记建帐,并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归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仪器设备类资产按类别分工管理如下:
1、总务处分管被☆服装具和行政办公设备⌒中的炊具。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
2、国书馆分管图书(包括各学院图书资料室的图书),要求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当年增加、减少的图书类别的总帐、总价;
3、其它十一大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并实行学校 院(所) 系(室)三级管理体制和学校 重点实验室、所(部、处)、后勤、校办产业等二级管理体制Ψ 。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标准:
1、一般仪器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需填写“固定资产设备登记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做到帐、物、卡相符;
2、一般仪器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下,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下,且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作为低值耐用仪器设备,视同固定资产管理,由院(部、所、室)建帐管理,要求各学院建立分类流水帐,各系(窒)要有分户分类流水帐。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对于行政机关单位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200元(500元以上需填卡)以上,且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七条 各学院、机关、部(处、所)、后勤及产业单位必须有一个领导负责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各基层使用单位要配备思想好、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专人或兼职人员担任仪器设备哲理工作,其职责是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与帐务工作,并定期核ぷ对。该管理人员力求稳定,确需调动时,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并认真办理仪器设备、帐册等交接手续,报回有资产臂理处认可后,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 考虑到实验教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待遇,特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补贴方案【详见《实验教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足计算和↓考核办法》。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教学工作虽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都要支持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受学校管理部门的指导,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调换、借用仪器设备〒;调离本单位或退休人员应主动清理自己的仪器设备帐、物,仪器设备交(还)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及验收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一经购置必须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的设备更新和添置,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制定年度申购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单位审查汇总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要有单位领卐导的同意,对购置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软件5000元以上必须填写"仪器设备申请购置计划审批表",进行审查和购置验收。审批单上的签字,除单位领导和国资处领导外,属专项经费的,要有专项负责人的签字,属控购设备ω的,要先办理控∩购手续,属科研经费,需经科研处领导批准。十万元以上需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凡一台仪器设备购置两套以上相同类型附件的,报帐时需将报废的附件(如硬盘、主板、显示器等)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回收后,方可报帐。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批准的计划进行,一般采︼购人员不得自行变更。批虽设备的购置由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起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通用、常用、一般仪器设备主管单□ 位可采取定点、委托、询购的方☆式购置。专业性设备用户负责技术谈判,商业谈判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一切购置活动应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调人、赠送等)必须由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使用人)进行认真验收。使用单位(使用人)还要检查合格证,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必要时ω应对主要指标进行测试。在验收中,如发现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由采购和使用单位会问有关部门办理调换、退货和赔偿◎等手续。
第十六条 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或自制仪器设备验收后以及赠送的仪器设备,凡符合第六条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必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立卡建帐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帐,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要求)不入固ω 定资产帐的仪器设备,需有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意;科研经费购置需要交付对方的,需持合同书和科研处批准意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方可到财务部门报帐。
第十八东 成教院、总务处、医院、基建处、出版杜、校办产业单位,凡购置8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各单位要严把实物验收关,填写验收单。每半年或一年填报※一次《西电科大年度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登记表》,并附上验收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专控仪器设备的购置按本办法和有关文件条例执行。
第四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主要指:
1、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项仪器设备(详见第三十一条);
2、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仪表;
3、具有国际或国家水平的自制仪器、仪表;
4、进口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慎重研究。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并填报可行性论证报告,再经专家小组评议、讨论、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二条 批准后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签订合同,进口Ψ设备严格按国家有关进、出口物资和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
1、根据仪器设备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凡合同规定,由厂商派人安装调试的设备,不得提前开箱验收;待∑ 厂商来人后,使用单位派专人协助工作,并注意把好质量关。
2、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并对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要有详细的验收记录及完整的验◣收报告等。
3、开箱后若发现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错货、缺货、损坏等情况,要妥善保管并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技术资料、说明书、图纸、维修指南、验收报告等,均□应作科技档案送档案馆保存,使用单位存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派专人№凭移交清单和发票、验收单到国有资产爸理处办理人帐建卡手续,凭入固定资产单据到财务部门报帐。
第二十木条 凡属大型精贵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指派有一定业务水平、事前经过专门培训的人①员负责管理、使用,以确保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要随意调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每台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都要制订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及其它日常维护保管制度,严格执行,不得违犯。设备负责管理人还要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调试等详细情况,并妥善保管记录。若属"03"大类的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还要按要求报送有关数据,由国资处汇总报国家教育部。
第二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ω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作用,使用单位要坚持专管共用,在满足本校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如:在CERNM网中介绍设备情况),广泛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开展对外有偿服务,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大型精贵仪器设备未经校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允许,不准拆改、解体、外借、.转让。
第三十条 对于长期利用率很低或闲置不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实行¤统一调拨。调出学校时,须经主管单位和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出帐、撤卡和仪器设备移交手续。有偿调拨所得资金50%(不含教学、事业费)由调出单位支配,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透射式电子显微镜※√ 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电子探针 离子探针
质谱仪 各种联用仪
X光荧光光谱仪 X射线衍射仪
红外分光光度计 紫外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光电直读光谱仪
荧光分光光度计 核磁共振波⌒ 谱仪
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顺磁共振波谱仪
液相∑色谱仪 氨基酸分析仪
电子能谱】仪 差热天平
差热分析仪 超速离心机
图像分析仪
第五章 多余、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中仪器设备的报废回收;处理、对外调拨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和对外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积压多余仪器设备的处理:
1、各使用单位积压多余仪器设备须及时填写多余积压设备的清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拨、调配。仪器设各的调拨依据先校内后校外、先国家后集体、先集体后〗个人的原则进行。
2、校内单位之间经协商同意调拨的仪器设备,应办理调拨手续,转帐过户。
3、价拨回收资金的40%退还上交单位作为仪器设备购置费;横向课题经费㊣和产业、后勤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有偿调拨后,50%返还上交单位作为仪器设备购置费。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在实际应用中不能达到最低性能指标者;
2、耗能较高、效率很低,属淘汰者;
3、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年限,精度低劣,故障率高无修复价值者;
4、因事故和其它灾害@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者;
5、由于污染或腐蚀过重,功能降低,危及安全者;
6、需要迁移的〒设备,但不能迁移者;
7、修复的费用超出原值的55%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第三十五条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报"仪器设备报废申请ぷ单"交国有资产爸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报批和回收。
第三ξ 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按报废申请单所到清单上交报废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销帐,否则将拒绝签字销帐。
第三十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申请,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田,严禁弄虚作假,私自变卖。由事故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私自拆卸零部件造成的损失,从严按事故处理◣规定履行,不得按报废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报废回收处理原则是:以质论价,先校内后校外,先国家后集体,先集体后个人。
第三十九条 报废处理的残值收入,一般情况下,全部上∴交学校;产业、后勤单位若单台回收残值1000元以上,或按单位一次性批量处理收回残值5000元以上的按40%返还上交单位作为设备购↘贸费。
第四十条 后勤社会化改革后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其 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白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