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宗物资和设备类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制是一种国际惯例。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 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规范我校大宗物资、设备类(包括家具、公寓配套设施等大宗批量商品)的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竞争机制,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在我校大宗物资和设备类资产采购中实行招标制。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邀请议标等形式进行。
第二条 招标工作受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由国有资产管々理处综合招标办公室组织,并承担本文件中所规定的采购项目招标的日常工作。招标工作的全过程接受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综合招标办公室是学校设立的招标管理机构,承担本文件中所规定的采购项目业务。招标采购中的重大事宜,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处理。
第四条 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自筹经费为主 采购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须以招标方式采购。
1、购买仪器设备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或◥用汇在3万美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单台设备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用汇在1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总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批量同类仪器设备;
2、设备费专款支付的其他综合工程项目;
3、国家公布的特↘定产品;
4、校内家具、公寓配套设施及大宗批量商品的采购等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自筹经费或不属于以上▓范围而自愿招标采购的,可直接委托综合招标办公室实行招标。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招标范畴;
1、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
2、自制设备;
3、只有单一供@ 货来源(无竞争性)的设备类;
4、自筹经费的建设项目购买设备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可@ 采取询价、比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根据项目单位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好的招标文件由项目单位和有关领导▽审核通过。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涵、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书格式及要求、招标内容及要求、合同通用条款及必要的附件等。
第九条 形码招标文件完成ζ后,招标办根据招标方式发布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收取有关招标文件成本费和招标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开标由国资处♂领导主持,按照招标书发出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需有项目单位、投标商、评标工作组成ζ 员、监察部门委派的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副高以上专家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评标组成员的名单必须在评标前一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四条 评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法进行,由评标工作组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具体程序为:
1、开标时↙由监察工作人员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
2、由工作人员唱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主要内容;
3、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和干预评标工作;
4、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分为商务、技术、价格三大部分进行。商务、技术均满足技术要求时,以“设备「性能价格比+综合因素”为评估依据,综合评估最优者为优先;
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工作组可向投标人质疑,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评标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得票数多者为第一中标单位;
6、评标结束后,评标工◥作组向招标办公室提交合格中标候选人排名的(至少三个)报告,报告需经所有评标ζ工作组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招标办公室根据此报告向第一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1、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2、单位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代理投标商未附有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投标书不满足标书中技术规格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6、标书中有〓弄虚作假的;
7、全部标书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的。
第十六条 根据评标工作组提供的中标候选人,招标办公室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及评标结果有实质性修改。合同加盖学校资产合同章后方有效。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规行为:
1、相互串通、泄漏标底及其他秘ω 密的;
2、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
3、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4、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及评标情况的;
5、合同超出或不ζ符合定标时情况的。
第十八条 对于违规行为由监察部门核实后,报招标领导小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裁决评标结果是否有效。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具体招标工作程序见招标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卐起施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