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所占用的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使用效益;各部门闲置、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资产处置。
第三条 单价在5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为高值△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四条 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主管副校长领导,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专职或兼职),各科♀室应指定专人管理,可赋予一定的权责,尽量避免管理人员分散。如因机构分散而管理不便的,可实行专人管理的领借制度。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均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审核,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购置经费已落实;②确属教学、科研或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③已具有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技术力量和人员配备;④实验室用房、水、电等配套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均已落实。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购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表》,由学科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报校资产管理部门;
(二)单价10-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资产管理部门参加;
(三)单价2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与学校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主持∴论证;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并报主管副校长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执行采购任务。
第八条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负责人及学校审批负责人必须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校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必须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一)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申购单位按规定自行采购;
(二)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校采购领导小组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条 凡购买仪器设备,一般应签订购货合同(须盖中国地质大学资产管理部门章);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须按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产品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所有进口(包括接受捐赠)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落实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后,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凭资产管理部门入库手续、审批材料、发票及∞购货合同,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帐手续;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自筹资金、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也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在提货、接运过程中,购置单位应对所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等进行检验,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索赔。
第十四条 单价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主要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单价5万元以上和所有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单,须交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一)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天内;
(二)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国产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
(三)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行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仔细阅读安装、调试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安装、调试、验收。
第十七条 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Ψ,通知国内外厂商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
第十八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及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情况,使用单位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结清货款的同︽时,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建帐指南》(附件)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都应在资产管理部门建帐后,财务部门方予报帐。
第二十二条 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各部门应在设备运〓抵学校或研制完成后,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建帐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校、院(系)、室各级管理部门,必须有本部门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本部门仪器设备帐、卡、物进行核对,保持帐、卡、物相符。资产处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要建立技术档案,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薄”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主要由院(系)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抽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按照教育部考核标准,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检查、考评,并将使用效益综合考评表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各部门仪器设备负责人有权对本部门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但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领用、保管人不准拆改和分解仪器∞设备,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院(系)设备主管批准,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度;保全相关技术资料及维修记录(如随机附带的各种文字、图纸、软件、声像等资料,安装、调试、维修等记录);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工作。
第三十条 各使用单位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的人员配备,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一年以上)、调出、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后,再办理其他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人事变动时,应在变↑动后15日内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指变更仪器设备的占有、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变更后应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各部门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处理。
(一)部门内调拨,由部门仪器设备主管审批,经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调拨手续,并将调拨单交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校内调拨,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调拨手续;
(三)校外调拨,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使用仪器设备、材料,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 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
(二)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的;
(三)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的;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他用的;
(五)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的;
(六)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二)仪器设备的正常损耗(磨损、老化等);
(三)因其他客观原因(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雷击、火灾、盗窃等)。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事故的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清责任,依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的大小,进行合理赔偿;
(一)一般仪器设备,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购置一年以内赔偿100%,一年以后按每年折旧20%,但赔偿底线不得低于20%;
(二)丢失损坏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收录机、电视机、录像机、手机、计算器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设备和贵重材料及制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50—100%的赔款,购置一年以内赔偿100%,一年以后按每年折旧20%,但赔偿底线不得低于50%;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系、中心)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丢失、盗窃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有关部门(保卫处、资产管理部门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
第三∴十九条 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当事人除赔偿外,还应根据事故大小、责任轻重,分别对其加强教育、写检查、处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程序
(一)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确认后,调查材料由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资产管理部门将按本章第三十八【条对责任人执行赔偿,并办理报损手续,该款项将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的“专用基金”,用于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四十一条 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事发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一个月,则按10%加重赔偿费,超过半年,则按20%加重赔偿费。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学生经辅导员审查同意,院(系) 及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或延至毕业时偿还。
第四十二条 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写明损失情况及原※因,持有关部门证明书及鉴定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报损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工作,按《中国地质大学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管理规定》(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日通过)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建帐指南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建帐指南
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办学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各类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装备。为了便于师生员工了解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意识,进一步做好数据的规范化管理,特编写本指南。
第一部分 建 帐
一、仪器设备建帐
(一)建帐范围
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单价在500元(含)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基建、科研、自筹等经费)及方式(如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等)都要在资产管理部门建帐,不能帐外滞留。此外,凡属盘盈的资产均要按相关类别建帐。
(二)建帐程序
1、到货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验收,10万元以上设备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做好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
2、填写固定资产建帐单
各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准确、详细地填写 “中国地质大学固定资产建帐单”(见附表),依此为凭据建帐。
3、建卡
仪器设备使用及保管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持建帐单、发票、购货合同,到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卡片(红、黑各一张)。
4、数据审核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经费来源及相关信息,合格的赋予“仪器编号”(唯一的),并填写“中国地质大学设备验收单”,输入数据库中建帐;不合格的将退回填报单位◆修改,修改后经审核合格建帐。
5、报销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持“中国地质大学费用报销单(签章有效)”、“中国地质大学设备验收单”(一式三联)、发票及购货合同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建帐要求
新购设备到货后,及时开箱验∏收、调试。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建帐、报销等手续。
购货单位在填报仪器设备各项具体信息(如:技术规格指标、单价、经费来源等)时,应做到详实、准确,以减少非正常调帐。
二、低值耐用品建帐
(一)建帐范围
凡价值在200-500元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设备,到资产管理部门建低值耐用品帐;其它如玻璃器皿、元器件、材料等由使用单位建易耗品、材料流水帐;设备的附件(如相机镜头、三角架、显微镜附件等)一律不单独建帐,应随主机做增值调价处理。
(二)建帐报销方法
低值耐用品程」序同高值设备,易耗品、材料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门予以报销。
三、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建帐
(一)建帐范围
各部门的公用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一律要求在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各部门要建立明细帐。
(二)建帐报销方法(同上)
四、陈列品、标本、雕塑及赠品的建帐
(一)单价或批量在200元(含)以上的陈列品、标本、雕塑及教学用模具,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建帐手续,未建帐的由相关单位组织人员评估入帐,各单位已建帐的报资产管理部门入资产总帐。
(二)凡以学校名义接收的赠品,均应由相关人员到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帐。
(三)建帐报销方法(同上)
第二部分 调 帐
一、仪器█设备调帐内容
校内调拨: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单位在部门内或部门间进行变更。
单价调整:仪器设备的附件、配件发生增、减变化或需要变更原单价。
二、仪器设备调帐方法
各部门仪器设备的调帐,由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帐手续,调帐时请携带原有仪器设备红卡。
第三部分 销 帐
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处理或多余闲置物资调剂、调拨(调到校外,产△权不归学校)时,原使用单位要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仪器设备的销帐手续。仪器设备的处置权归资产管理部门,其他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处置国有资产 (有关要求参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七章规定) 。
附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建帐单
领用单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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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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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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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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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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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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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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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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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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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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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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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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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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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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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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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转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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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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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单价(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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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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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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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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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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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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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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