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9〕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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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 |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Ψ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五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五期,请到有关网站查阅、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